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教育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外住宿指研究生个人在学校管理的学生公寓之外的区域自行住宿。
第三条 凡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应住宿在学校统一安排的研究生公寓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校外住宿的,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校外住宿申请以一学年为限,超过一学年需要继续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须按程序重新申请。
(一)因科研学习需要,到外地或外单位做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课题等(需提供导师开具的证明等材料)。
(二)在学校附近购有住房者(需提供房产证明或购房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
(四)因患传染性疾病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者(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材料)。
第六条 研究生于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内填写《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住宿审批表》(见附件1)和签署《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住宿承诺书》(见附件2),经所在院(部)、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报财务处与研究生处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时申请校外住宿,原则上应在入学一周内办理完毕。
第八条 校外住宿手续办理后仍在校内住宿的,一经查实,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补交校内住宿费。
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必须定期向导师汇报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在特殊时期,校外住宿研究生必须回校住宿。
第十条 校外住宿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校内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各项集体活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当加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校外住宿研究生在校外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均由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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