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次申报或重新申报导师资格的教师原则上应按照所从事或所学专业进行申报,不允许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学科。
2、现已招生的导师本次不再进行从新申报,若需更改学科,可在本次遴选结束后由个人申请,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人具体情况进行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