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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8-20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厅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办研〔2018〕527号)要求,学校现开展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自即日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宣传

1.各学院要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2.借助会议、邮件、微信等渠道组织师生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落实

1.各学院要明确主管领导,成立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指导、负责本学院硕士、学士学位论文专项检查工作。

2.论文指导教师是预防、杜绝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动员指导教师加强对学位论文的指导和督查。

3.组织开展本学院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对有疑似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论文及时报告。

4.对本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 以及学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情况开展自查。

5.各学院要公布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工作机制,严肃责任追究

1.各学院要结合本次专项检查,认真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要求,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加强师风师德建设,规范学位论文审查,完善查处办法和程序。

2.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院,学校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负责人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四、其他

1.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对照专项检查内容,于2018年8月28日前将纸质专项检查自查报告,经学院负责人审批、盖章后,报送研究生处(北校区基础实验楼101),电子材料发送至马肖华、柴明阁OA。

2.学校即日起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举报电话:0371-62506902,举报信箱:332913889@qq.com,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附件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附件3: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研究生处、教务处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