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并具备应有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三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主席由具备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担任,委员的组成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应占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委员会的产生由校长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学位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受理学校授权学科内的学位申请,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三)审议并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五)审议新增学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六)受理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申诉、异议,对申诉和异议进行复核,撤销违反学位条例授予的学位。
(七)评估和监督学校内部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
学位委员会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定期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审议学位授予事宜。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和副主席处理应急事务。学位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条以院(系)为单位设立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开展工作。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二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从本院(系)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由各院(系)提名推荐,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七条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
(二)审查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
(三)审批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及考试要求,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负责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工作,处理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六)审查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建议新增或撤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七)承办新增学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报工作。
(八)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
(九)审议本院(系)学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学位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有关硕士学位的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主要职责:
(一)协助各学位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三)办理硕士学位证书。
(四)负责学位论文及学位信息上报工作。
(五)办理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经认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硕士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方面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十条学位课程考核及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本校硕士生的学位课程考核,结合研究生培养计划安排进行。校外申请人员的学位课程考核,由研究生处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其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二)论文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独立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
(三)论文工作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二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一名为校外专家)。评阅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其中至少一人应是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的研究生导师。
(二)评阅人应按照《中原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书》的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就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答辩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到五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申请人指导教师不能成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另选聘答辩委员会秘书一人。
学位论文答辩按照《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学位申请
(一)我校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必须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2.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3.实践教学考核材料。
4.中期筛选表。
5.学位申请书及论文答辩材料。
6.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
7.学位论文及其详细摘要。
(二)校外人员在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时,参照我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同时,硕士学位申请者还应提交两名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专家的推荐书。
(三)工程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在我校申请学位时,应参照我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的要求和工程硕士、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一)河南省研究生英语学位课程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在读期间没有按照《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
(三)学位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四)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
(五)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五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学位分委员会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应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核成绩、培养环节、发表论文数量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者,可以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做出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需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逐一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对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可以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对于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查不合格者,校学位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有争议者,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同意,可由校学位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做出决定。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委员会发文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由校学位办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证书自学位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若学位申请人对我校做出的学位申请受理、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决定等提出异议,可根据有关法规申请复议,我校学位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归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