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位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原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5-29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原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研究生处和学院(研究院)具体负责硕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学位,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学位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二)学位申请人未超出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三)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

(四)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合格,通过学位论文送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

(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实践能力,申请硕士学位时,满足《中原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原工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对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取得的科研成果相关规定;

(六)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七)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作出决定,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答辩表决结果中有反对票等有争议的情况,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通过听取申请人陈述汇报等方式进行审议,然后再进行投票表决,以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第七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学位授予建议名单和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作出决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规定将硕士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河南省学位委员会。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九条 学位获得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已授学位:

(一)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

(二)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

(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情形者。

第十条 学位撤销程序

(一)由原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撤销硕士学位的建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最终决定;

(三)将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报送省学位委员会;

(四)通知被撤销者并限期追回硕士学位证书;

(五)通知被撤销者所在单位,将撤销硕士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六)通知有关单位不再收录或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五章 学术与学位复核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于结论或决定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包含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资料等),逾期不予受理。学术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成立由本学科、专业领域专家组成的学术复核小组,人数须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设组长1人,复核小组成员应受聘为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岗位,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共同参与,名单由学术分委员会主席审定。学术复核小组对原学术评价结论进行复核,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复核小组的复核情况,依照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充分审议,并经表决后作出复核决定送达申请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请人对复核决定再次申请复核的,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行为不服的,应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包含诉求、事实和理由,及相关的证据资料等),逾期不予受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学位申请提出复核的,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包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分管教学院长、教学管理人员等。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复核小组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对学位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复核小组的复核情况,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充分审议,并经表决后作出复核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的,应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包含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资料等),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申请复核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设组长1人。组长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成员包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分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等。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复核小组对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条件、程序等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核小组的复核情况,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充分审议,并经表决后作出复核决定送达申请人。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学校作出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最终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证书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原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工研〔2022〕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