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务的评议与决策机构,统筹负责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予及学位点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组织机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学位事务日常工作。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须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主要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遴选,一般应包括相关校领导、河南省学科评议组成员、学院(研究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推荐的专家代表。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校长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培养单位或学位授权点布局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数一般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兼职秘书1人。主席由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副主席由学院分管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的负责人担任。委员从本学院(研究院)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遴选,由学院(研究院)提名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退休、岗位变动、调离本校、暂时离职学校岗位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等不宜担任委员的情况,不再担任委员时,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在计算时相应减少。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是否增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受理学校授权学科内的学位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四)审议并作出授予、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
(五)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有关问题;
(六)审议学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七)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八)受理有关学位申请、学位授予方面的申诉、异议,对申诉和异议进行复核;
(九)评估和监督学校内部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
(十)审定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和审核本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事宜,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学位申请,提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建议,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审议本分委员会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建设和评估等事项;
(三)审议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和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四)审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受理本分委员会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处理意见;
(六)审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七)审议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及调整工作;
(八)负责指导、监督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授权学位点的评估工作;
(九)审议本学院(研究院)学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十)研究和处理其他与学位和学科发展有关的事宜;
(十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其协助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根据学位授予工作批次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项。其他非例行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通知和实际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会议时间。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主席、副主席均不在时,原则上不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决议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闭会期间,如有必要,经主席同意,可对有关事项进行通讯评议。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会议应有记录,会议材料须严格按要求存档。
第十五条 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凡所审议的内容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第十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出国一年以上、工作职务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四)一年内缺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原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中工研〔2022〕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